关于转发《关于补办山东省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枣建价字[2002]9号
 
关于转发《关于补办山东省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11-17 00:00

各区(市)建设局、施工企业: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已结束,部分企业还未取得相应取费等级证书, 省标准定额站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近期组织对没办理《山东省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以下简称《取费许可证》 施工企业补办工作,现将省标准定额站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补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已取得建设部、省建管局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应办理。
    二、《取费许可证》与现行相关定额相配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投标、办理工程结算审计的有效凭证,未办理《取费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按山东省建委鲁建标发[1996] 23 号文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没有申请年度年检的企业,取费许可证视为无效。工程结算不得计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三、补办《取费许可证》的标准条件执行《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等级动态管理办法》(见附件)。
    四、补办申报时间为企业必须在2002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各区(市)建设局、造价处、 施工科, 经初审合格后, 集中报市造价处, 逾期不在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枣庄造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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