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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13】22号 |
关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3-09-30 09:41 |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决定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质监局共同会签发文征集每年的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质监局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专家审查会议等相关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三、标准的发布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经省质监局会签后联合印发。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字样。省质监局提供标准编号(5000 ---5999)号段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编号使用。
四、标准的立项审核、征求意见、报批备案等相关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
五、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条文进行解释,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六、标准必须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印刷,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七、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在修订时遵照该意见要求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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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定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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