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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标定字〔2014〕10号 |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4-10 12:25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复审工作要求:
一、复审范围
2009年及以前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其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主编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复审申请。
二、复审内容
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标准复审应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和废止的意见。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废止、修改或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的意见。
三、复审程序
1.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具体复审工作, 形成复审意见,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见附件1),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及复审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2.根据各主编单位提出的复审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复审的结果将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公告,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3.对确认为修订或局部修订的项目,主编单位应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sdzjxx.com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审查后联合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实施。
四、复审工作要求
各标准主编单位,应按(建标实函〔2014〕1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复审工作负责人,收集整理标准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做好标准具体复审工作。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联系电话:0531-87087056/87087057
电子信箱:sdbz1204@163.com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4年3月24日 |
省标准定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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